發改委《汽車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附全文)
中商情報網訊:日前,發改委發布關于《汽車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征求意見稿》提出,鼓勵汽車整車生產企業通過售后服務體系回收舊機動車零部件用于再制造。鼓勵專業化舊件回收公司從維修渠道為再制造企業提供符合要求的舊件。國家鼓勵汽車零部件等再制造企業集聚發展,在集聚區統一設立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提升再制造產業規范發展水平。
此次辦法的提出為規范機動車零部件再制造行為和市場秩序,保障再制造產品質量,加快再制造產業規范化規模化發展。以下為具體內容:
汽車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汽車零部件再制造行為和市場秩序,保障再制造產品質量,加快再制造產業規范化、規模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制造是指符合國家再制造標準,即對功能性損壞或技術性淘汰等原因不再使用的舊汽車零部件,進行專業化修復或升級改造,使其質量特性和安全環保性能不低于原型新品的過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汽車零部件再制造的企業及其他相關市場主體的再制造相關行為的管理。
第四條
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全國汽車零部件再制造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加強汽車零部件再制造產業規劃布局、規范再制造管理的政策措施。商務、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汽車零部件再制造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再制造企業生產規范
第五條
從事再制造(以下均指“汽車零部件再制造”)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能滿足再制造生產的舊件回收能力;
(二)具備拆解、清洗、制造、裝配、產品質量檢測等方面的技術裝備和生產能力;
(三)具備檢測鑒定舊零部件性能指標的技術手段和能力;
(四)具有相應的污染防治設施和能力,并滿足相關廢物處理等環保要求;
(五)建立并實行產品再制造的相關技術質量標準和生產規范;
(六)向社會進行公開承諾,包括產品質量性能、售后質保、標識使用等;
(七)開展再制造的產品類型應符合國家相關法規要求;
(八)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六條
國家對再制造企業實行規范管理,鼓勵再制造企業申請第三方再制造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第七條
國家支持行業協會依據本辦法確定的原則和條件制訂再制造企業質量管理體系相關標準,并根據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認證基本規范制定相關認證規則。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通過成立技術專家委員會等方式,充分發揮行業評議作用,規范再制造企業的質量管理認證。
制定再制造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標準的行業協會,應當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自愿性認證領域目錄和資質審批要求》對認證機構實施管理,并將相關信息報送市場監管總局備案。
第八條
從事第三方再制造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機構,應當按照《汽車零部件再制造企業管理體系要求》(T/CAAMTB19)開展相關認證工作。
通過第三方再制造管理體系認證的再制造企業名單和相關信息可在“全國認證認可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進行查詢。認證機構和行業協會應當提供免費的互聯網平臺,公開發布通過認證的再制造企業名單和相關信息。認證機構應當對其認證的再制造企業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對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暫停其使用直至撤銷認證證書,并予公布。
第三章再制造舊件管理
第九條
再制造企業應當構建合理的逆向物流體系及舊件回收網絡。鼓勵汽車整車生產企業通過售后服務體系回收舊機動車零部件用于再制造。鼓勵專業化舊件回收公司從維修渠道為再制造企業提供符合要求的舊件。
第十條
再制造企業應當制定舊件回收標準,并具備檢測鑒定舊件主要性能指標的技術手段和能力,確保回收舊件具有可再制造性,再制造企業應列明本單位實際具備的可鑒定舊件清單、可再制造零部件清單。
再制造企業應明確拆解的舊件和更新件的進貨檢驗要求,明確其拆解舊件的檢驗方法和規程,并具備相應檢測手段。
第十一條
通過第三方再制造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再制造企業,可以向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收購報廢汽車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以下統稱“五大總成”)部件,回收的種類應與本企業通過認證體系的零部件類型相一致。不得回收尾氣后處理裝置進行再制造,回收排放控制關鍵部件進行再制造的應符合國家排放控制標準要求。不得通過市場貿易商的途徑回收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部件。
再制造企業應當將收購的報廢汽車“五大總成”部件用于本企業的再制造,不得進行轉賣;未用于本企業再制造的部分,應作為廢材料交售給冶煉或破碎企業。
第十二條
再制造企業應當通過商務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應用服務系統”對從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收購的報廢汽車“五大總成”部件進行確認,并對收購的報廢汽車“五大總成”部件進行追溯管理,如實記錄“五大總成”名稱、型號、識別代號、收購來源、時間、最終處置方式等信息。
第十三條
再制造企業應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再制造過程中產生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和處置等信息,并通過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填報。
第十四條
再制造企業對回收舊件進行再制造過程中,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
第十五條
再制造企業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利用境外舊汽車零部件開展再制造后復出口的相關業務,除符合本辦法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商務、海關等部門的管理要求。
第四章再制造生產管理
第十六條
再制造企業是再制造產品的質量責任主體,應具備完善的再制造質量管理結構,并配備完善的再制造質量控制及質量檢驗規章制度、人員、設備等。鼓勵再制造企業與原品生產企業建立合作關系,獲得原品生產企業技術支持。
第十七條
再制造企業應當編制再制造全過程編制檢驗規程或檢驗作業指導書、制定工藝卡片、明確工藝要求和控制方法,供影響產品質量的過程操作人員使用,規范操作,實施過程監控和測量。
第十八條
在確保質量和使用性能的前提下,再制造企業可采用尺寸恢復等先進技術和合理工藝,提高舊件利用率。
第十九條
再制造企業應采用與原型新品同等或更加嚴格的標準,對再制造產品進行包括使用性能、經濟性(能量消耗)等在內的質量檢驗。
第二十條
再制造企業應具備必要的清洗、檢測、加工和裝配等設備。再制造企業應根據設備使用說明書明確設備的保養計劃和保養項目,并按規定實施保養,以確保設備正常。
第二十一條
再制造企業應具備適應相關產品再制造的環保設施設備。鼓勵再制造企業通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GB/T24001/ISO14001)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GB/T45001/ISO45001)。
第二十二條
國家鼓勵汽車零部件等再制造企業集聚發展,在集聚區統一設立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提升再制造產業規范發展水平。
第五章再制造產品管理
第二十三條
再制造企業應當保證所生產銷售的再制造產品具備與原型新品同樣的質量特性,出廠時進行與原型新品同樣的檢驗檢測。再制造產品的安全標準應不低于國家對機動車維修配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再制造企業應對所生產銷售的再制造產品提供與同類新品相同的質量保證及保修標準,在產品上明示,并通過其他公眾易于知曉的方式公示。再制造企業應當在產品標識上標明(但不限于)制造商名稱、地址(委托加工的還需標明受委托生產廠名廠址)、產品產地、產品執行標準、五大總成溯源代碼。鼓勵再制造企業通過購買產品質量責任保險等方式為再制造產品提供質量保障。
第二十五條
再制造產品應在產品顯要位置標注再制造企業商標及“再制造”標志,并做到永久保持。“再制造”標志的圖案、尺寸和位置應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標準要求。再制造產品包裝及保修說明書上應有明確的“再制造產品”說明。
第二十六條
再制造企業應建立再制造產品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統,通過電子標簽、RFID等方式對發動機、變速箱等高值再制造零部件進行標識。
第六章再制造市場管理
第二十七條
再制造產品銷售企業、汽車維修企業在銷售和使用再制造產品時應向消費者說明產品為再制造產品,并提供再制造產品的質量合格證明、質量保證信息和售后質量保修證明。汽車維修企業應當在向消費者出具的維修費用結算清單中注明再制造產品使用情況,并上傳至交通運輸部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沒有產品合格證明、質量保證信息和售后質量保修證明的再制造產品不得用于維修。
第二十八條
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應支持再制造產品進入自身售后體系銷售。國家將其推廣應用情況計入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實施評價范圍。
第二十九條
支持保險公司將通過第三方體系認證的再制造企業產品納入維修備件體系,并采取適當的保險費率等方式給予推廣。鼓勵汽車維修企業采用通過第三方再制造質量體系認證企業的再制造產品。
第三十條
國家鼓勵消費者使用再制造產品。鼓勵政府機關、部隊等公共機構在汽車維修中優先使用再制造產品。
第三十一條
鼓勵開展再制造產品的宣傳,逐步提高消費者對再制造產品的認識,培育再制造產品市場。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協調本地商務、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汽車零部件再制造活動實施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零部件再制造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再制造認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再制造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交售“五大總成”零部件進行監督管理,對違規出售報廢汽車“五大總成”零部件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罰。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汽車維修企業使用再制造產品開展維修服務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對再制造企業生產活動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達不到環境保護相關要求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同級市場監管、商務、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企業信用記錄,將有關抽查檢查結果、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并依法向社會公示,各有關部門對嚴重失信企業依法規實施失信懲戒,第三方認證機構按照程序取消其認證證書。
第三十八條
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對再制造產品標識的使用實行統一監督和管理。地方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所轄行政區域內標識的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對經營者銷售沒有再制造標識的再制造產品的行為,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九條
國家鼓勵行業協會、科研院所、中介機構、新聞媒體等開展再制造技術咨詢、培訓、交流、宣傳等服務活動。
第四十條
通過第三方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再制造企業可以使用“汽車零部件再制造”國家標志進行公益、形象宣傳,但不得作為產品質量保障的證明。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生態環境部等部門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