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發布 (附政策全文)
中商情報網訊:9月17日,深圳市司法局就《深圳市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10月18日前提出意見。
《修訂征求意見稿》針對新房銷售公示明確提出,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辦理現售價格備案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十日內通過房地產信息平臺一次性公布全部商品房信息和銷售的時間、地點、方式及價格,并公開對外銷售,不得以內部認購、內部認籌等方式進行非公開銷售。此外,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精裝修商品房的,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以書面形式公示精裝修商品房所使用的裝修裝飾材料的名稱、品牌等信息。
《修訂征求意見稿》禁止囤地行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怠于開發建設造成土地閑置的,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置,并納入誠信檔案。房地產開發企業因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在處置責任履行完畢前,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土地供應時禁止該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控股股東參與。
《修訂征求意見稿》要求,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提交材料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出租人可以按照住房租賃合同收取不超過兩個月租金數額的押金,并且不得以其他名義向承租人收取額外具有押金性質的費用。
深圳市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堅持和貫徹房住不炒定位,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經紀、估價、房屋租賃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基本原則】房地產開發經營、經紀、估價和房屋租賃活動,應當遵循合法經營、誠實信用、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部門職責】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依法對全市房地產市場進行指導、檢查、監督和管理。
各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房地產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房地產市場的日常監管、信訪維穩和行政執法。
街道辦事處負責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及信息申報。本辦法涉及房屋租賃行政執法的,除有特別規定外,由街道辦事處行使。
發展改革、市場監管、規劃和自然資源、公安、稅務、人力資源保障、國有資產管理、網絡信息管理、金融監管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房地產市場行為進行監管,并配合市主管部門做好房地產管理工作。
第五條【房地產信息平臺】市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市場監管的要求,建立全市統一的房地產信息平臺,作為房地產市場的服務、監管和信息發布平臺。
市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房地產信息平臺的服務和監管功能,與各職能部門、市場主體的業務系統互聯互通,實現數據共享、房源核驗、實名認證、交易統計、市場監測、投訴處理等功能。相關職能部門按規定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可以通過房地產信息平臺查詢相關信息。
除依法公開的信息外,使用房地產信息平臺應當獲取相應的操作權限。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超越授權開展相關活動。
房地產信息平臺的管理和使用規則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條【自律管理、培訓和后續教育】鼓勵和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租賃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成立和完善相關房地產行業組織。房地產行業組織在市、區主管部門的指導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組織章程,實行房地產行業自律管理。
房地產行業組織應當積極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租賃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業務、安全生產培訓和繼續教育。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租賃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要求參加培訓,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安全生產意識和從業水平。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經營
第七條【市場準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禁止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擅自在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
禁止銷售違法開發建設的建筑物,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違法銷售行為提供法律見證、經紀、公證、貸款等服務和便利。
第八條【資本金具體要求】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在發展改革部門項目備案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項目資本金,在商業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專項用于項目建設。商業銀行辦理項目資本金存儲手續后,應當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項目資本金存儲憑證,并為市、區主管部門的查詢提供便利。
第九條【項目資本金的監管】房地產開發項目申請預售前,項目資本金賬戶余額應當不低于項目資本金的百分之十,并在項目取得竣工聯合驗收合格意見書后,方可提取使用。
在符合提取使用條件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前款規定的項目資本金挪作他用,商業銀行不得撥付。
商業銀行出具不實資本金存儲憑證或者不按本條規定撥付資金的,銀行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并且作為不良行為記錄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條【項目手冊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十日內,在房地產信息平臺上建立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和經營過程中的主要事項,應當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予以記載并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一手房銷售價格備案】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含預售、現售,下同)商品房之前,應當合理確定銷售價格報區主管部門。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對商品住房和商務公寓項目的銷售價格進行指導。
區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數據共享方式將商品房銷售價格推送給市場監管部門備案并對外公布。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經備案的銷售價格,明碼標價銷售商品房。確需調整銷售價格且調整幅度超出備案價格百分之十五的,應當在調整價格前辦理備案變更。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并公布商品房銷售價格備案規則。
第十二條【預售條件】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付清地價款,并取得不動產權利證書;
(二)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三)七層以下(含本數)的商品房項目已封頂;七層以上的商品房項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二層數,經市、區主管部門確認的裝配式建筑項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一層數;
(四)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預售商品房項目及其土地使用權未設定他項權利且未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查封、扣押;
(六)項目資本金賬戶余額不低于項目資本金百分之十;
(七)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已按規定備案;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申請預售許可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前將擬預售商品房項目向市主管部門申報納入預售計劃。未納入預售計劃的商品房項目,市、區主管部門可以暫緩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
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時已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尚未實際竣工的,各區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商品房預售申請。在項目辦理聯合竣工驗收并按規定完善相關手續后,可以申請辦理商品房現售。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不得直接出售或者以內部認購、內部認籌等方式變相出售商品房。
第十三條【銷售公示】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辦理現售價格備案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十日內通過房地產信息平臺一次性公布全部商品房信息和銷售的時間、地點、方式及價格,并公開對外銷售,不得以內部認購、內部認籌等方式進行非公開銷售。
第十四條【銷售信息公示】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將下列材料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
(一)購房指引;
(二)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采取預售的,應當公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采取現售的,應當公示該項目首次登記的不動產權證書;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六)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及附件;
(七)商品房項目總平面圖和測繪報告;
(八)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
(九)商品房銷售控制表;
(十)業主臨時管理規約;
(十一)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收費標準和物業服務合同;
(十二)深圳市房地產誠信信息查詢方式;
(十三)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銷售的,應當公示商品房銷售委托書以及受托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備案證書;
(十四)安全生產指引;
(十五)投訴方式和途徑;
(十六)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求公示的其他材料。
銷售商品住宅的,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示范文本以及不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書面承諾。
商品房可能受到工業、建筑施工、交通等噪聲污染的,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以書面形式或者在網絡銷售平臺說明所銷售商品房的建筑隔音情況、可能受到的噪聲污染情況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采用網絡形式銷售的,應當在網絡銷售平臺公示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材料。
第十五條【銷售精裝修商品房公示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精裝修商品房的,除公示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材料外,還應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以書面形式公示精裝修商品房所使用的裝修裝飾材料的名稱、品牌等信息。
第十六條【樣板房效力】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銷售廣告、售樓書、樣板房等就商品房及相關設施的說明和承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樣板房所使用的裝修裝飾材料的名稱、品牌、規格、型號等信息以書面形式詳細說明,并逐項列明是否與銷售商品房一致,置于樣板房入口等顯著位置。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提供樣板房說明,樣板房即為具體確定的商品房及相關設施的說明和承諾;樣板房說明未予說明、明確的項目,該樣板房項目即為具體確定的商品房及相關設施的說明和承諾。
第十七條【信息提示和查詢】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為購房人查詢與所購商品房有關城市規劃、公共配套設施、開發進度等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合同備案】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十日內,將簽訂的合同通過房地產信息平臺報市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預售款用途】在商品房預售項目竣工前,商品房預售款必須專項用于購買該預售項目建設必需的建筑材料、設備和支付項目建設的施工進度款(含工資及社會保險)及法定稅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預售款的使用】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預售款繳納法定稅費的,應當憑法定稅費計稅憑證向商業銀行申請提取使用;使用預售款支付工程進度款(含工資及社會保險)或者建設材料、設備款項的,應當憑經監理企業和施工企業共同確認的施工計劃、施工進度說明、施工企業或者材料設備供應企業收款賬號向商業銀行申請提取使用,款項直接支付至施工企業或者材料設備供應企業。
商業銀行收到預售款撥付請求后,可以就工程進度進行現場查驗。經查驗認為申請使用款項與進度明顯不符的,商業銀行應當拒絕撥付。
商業銀行未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撥付預售款的,銀行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并作為不良行為記錄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條【預售款賬戶注銷】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預售款申請使用和撥付情況如實即時載入項目手冊。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聯合驗收后及時辦理工程結算手續,向施工企業支付工程結算款。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工程款(含質量保修金)全部依約支付完畢后方可在開戶商業銀行辦理預售款專用賬戶注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時,向購房人提供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載明保修單位、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以及損害賠償等內容,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破產、解散等情況后的房屋質量保修責任承擔主體,并附具該責任主體提供的承諾書。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投保房屋質量責任保險。
第二十三條【囤地行為禁止】房地產開發企業怠于開發建設造成土地閑置的,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置,并納入誠信檔案。
房地產開發企業因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在處置責任履行完畢前,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土地供應時禁止該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控股股東參與。
第二十四條【違法銷售行為禁止】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地產銷售活動中,不得有下列損害購房人權益的行為:
(一)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
(二)訂立虛假合同;
(三)限制、阻撓、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通過更改預售合同、變更購房人等方式,投機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五)違反價格備案制度出售商品房;
(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認購書,或者以意向金、誠意金及其他形式收取購房人的押金、定金或者購房款;
(七)違背購房人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并收取費用,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八)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購房人合法權益;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價格壟斷行為禁止】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中,不得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
(一)以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相互串通,統一確定、維持、變更價格;
(二)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售價格備案后,未一次性公開對外銷售,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截留房源;
(三)捏造、散布漲價或者房源短缺等信息,哄抬價格,引發市場恐慌;
(四)在提供相同等級、相同質量的商品房時,無正當理由,對不同的交易相對人實行不同的銷售價格;
(五)商品房銷售不予明碼標價或者未按照備案價格明碼標價,或者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不正當競爭行為禁止】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中,不得有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或者項目名稱以及代表其名稱的標志、圖形、代號,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房或者經營活動;
(二)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對商品房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三)以銷售商品房為目的,利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對項目建設、通訊、質檢、供水、供電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房地產經紀、估價等中介機構進行賄賂;
(四)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他人的商業秘密或者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
(五)捏造、散布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六)從事法律明文禁止的有獎銷售行為;
(七)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房的質量、銷售狀況、配套設施、曾獲榮譽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八)違規為購房人墊付或者變相墊付首付款,有違公平競爭;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中介協同行為禁止】房地產經紀機構、估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行為提供服務或者便利。
第三章 房屋租賃
第二十八條【房屋租賃條件】出租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房屋結構、消防、地質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產、生活條件,并符合國家住建部門有關室內空氣中污染物的控制標準。
第二十九條【住房最小出租單位】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六平方米。符合條件的起居室(廳)可以按規定改造成一間房間出租。廚房、衛生間、陽臺、樓梯間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單獨出租用于居住。
第三十條【租賃合同】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前,出租人應當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證明房屋來源的材料。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配合其依法查詢、核實有關信息。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證明。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出租房屋。
第三十一條【房屋租賃合同備案和信息申報】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提交以下材料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出租人、承租人有效的身份證明材料;
(三)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的,當事人應當持出租房屋的有關資料及當事人身份證明到街道辦事處辦理房屋租賃信息申報。
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街道辦事處收到出租人和承租人提交的本辦法所規定的材料后,應當當場出具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憑證或者房屋租賃信息申報憑證。
市主管部門通過房地產信息平臺推行房屋租賃合同網上備案和信息申報。房屋租賃企業租賃房屋或者房地產經紀機構促成房屋租賃的,應當通過前述平臺報送租賃信息,經租賃合同當事人確認后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或信息申報。
第三十二條【租賃備案、信息變更、注銷】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或者信息申報的內容發生變更、續租或者租賃關系提前終止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在變更、續訂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
第三十三條【租賃押金】出租人收取押金的,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押金的數額和返還時間。除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不得扣減或者遲延返還押金。
出租住房的,出租人可以按照住房租賃合同收取不超過兩個月租金數額的押金,并且不得以其他名義向承租人收取額外具有押金性質的費用。
第三十四條【轉租】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將租賃房屋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轉租給第三人;未約定的,承租人轉租房屋應當事先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
轉租房屋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或者信息申報。
第三十五條【房屋租賃企業備案】在本市開展房屋租賃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企業,應當在本市注冊取得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包括房屋租賃業務。房屋租賃企業自領取或者變更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以下材料到區主管部門辦理機構備案:
(一)營業執照;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固定服務場所證明材料;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材料。
住房租賃企業除提供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供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和租賃資金監管協議。
自然人轉租房屋間數達到十套(間)及以上的,應當依法辦理商事登記,并按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備案。
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區主管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市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房地產信息平臺推行房屋租賃企業網上備案。
第三十六條【企業備案變更和注銷】房屋租賃企業備案的名稱、地址、經營范圍等信息發生變化或者企業注銷的,應當自變更或者企業注銷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向區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備案變更、注銷手續。
第三十七條【從業人員管理】房屋租賃企業中從事房屋租賃管理和服務的人員應當在房地產信息平臺辦理實名登記。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房屋租賃企業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在房地產信息平臺申請變更相關信息。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房屋租賃企業信息公示】房屋租賃企業出租房屋的,應當將下列材料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
(一)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書;
(二)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
(三)行業組織制定的租賃指引;
(四)服務項目、內容、標準和流程;
(五)收費項目和計費標準;
(六)租賃信息查驗、安全保障等內部管理制度;
(七)投訴方式和途徑;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要求公示的其他材料。
住房租賃企業除公示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公示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租賃資金監管賬戶。
采用網絡形式進行租賃的,應當在網上公示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
第三十九條【租賃廣告】房屋租賃企業的租賃廣告、宣傳材料等就租賃房屋及其設施的說明和承諾具體明確,并對租賃合同的訂立和租金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租賃合同的內容。
第四十條【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實行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制度。住房租賃企業應當與本市轄區內的商業銀行簽訂租賃資金監管協議,設立唯一的租賃資金監管賬戶,由商業銀行對房屋租賃企業收取的租金、押金進行監管。從事利用收儲房源開展住房出租業務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監管賬戶設立與注冊資本、經營規模相匹配的風險保證金或者提供銀行保函。
租賃資金監管協議應當明確資金用途、提取方式、提取額度、留存比例等內容。
商業銀行不按租賃資金監管協議撥付資金的,銀行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并作為不良行為記錄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租賃資金監管的具體規則由市主管部門會同銀行監管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禁止性規定】房屋租賃企業及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未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前,將租賃房屋再行租賃給他人;
(二)發布虛假房源信息或者隱瞞影響房屋租賃的信息;
(三)強制、誘導承租人使用或者捆綁租賃貸款支付租金,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貸款條款的;
(四)違背承租人意愿,搭售其他商品、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并收取費用;
(五)通過合同欺詐、簽訂霸王條款等方式哄抬租金、克扣押金;
(六)泄露或者不當使用承租人信息;
(七)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權屬人名義套取信貸資金;
(八)違規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
(九)欺行霸市,暴力驅逐承租人;
(十)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房屋租賃企業日常管理】房屋租賃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租賃信息查驗、安全保障等內部管理制度,如實查驗、記載承租人身份證明等相關信息,定期對租賃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
第四章 房地產經紀
第四十三條【經紀機構備案】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本市開展房地產經紀業務的,應當在取得本市注冊的營業執照后三十日內持以下材料到市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一)本市注冊的營業執照;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至少五名專職房地產經紀人員的社會保險繳納和身份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市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前款規定的備案材料后十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備案手續。市場監管、人力資源保障等部門應當為市主管部門核查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材料提供便利。
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等商事登記信息變更或者機構注銷的,應當自變更或者機構注銷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主管部門辦理備案變更、注銷手續。
第四十四條【分支機構備案】房地產經紀機構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以所屬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名義對外開展業務。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房地產信息平臺上將其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名稱、地址、負責人等信息進行備案,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房地產信息平臺上變更相關信息。
市、區主管部門可以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房地產信息平臺上備案的分支機構信息進行抽檢核查。
第四十五條【人員從業要求】房地產經紀人員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應當加入房地產經紀機構,并在房地產信息平臺辦理實名登記。房地產經紀人員的實名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在房地產信息平臺申請變更相關信息。
房地產經紀人員服務時應當佩戴與實名登記信息一致的工作牌。
第四十六條【場所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一)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書;
(二)房地產經紀人員實名登記信息;
(三)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四)行業組織制定的交易指引;
(五)服務項目、內容、標準和流程;
(六)收費項目、計費依據和標準;
(七)深圳市房地產誠信信息查詢方式;
(八)投訴方式和途徑;
(九)安全生產指引;
(十)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要求公示的其他事項。
房地產經紀機構與第三方交易平臺合作或者使用他人商標的,應當以自身名義開展經營活動,并且在顯著位置公示各方對消費者依法承擔的法律責任。
采用網絡形式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應當在網上公示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材料。
第四十七條【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托代理或者提供居間服務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由執行該經紀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員簽字。
委托人委托掛牌的房地產價格明顯超過該房地產所在樓盤實際成交價格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受理并對外發布該房源。
第四十八條【告知義務】房地產經紀機構在與委托人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下列事項:
(一)執行該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員姓名、從業信息;
(二)應當由委托人協助的工作、提供的必要材料和文件;
(三)房地產交易的一般程序;
(四)交易過程中涉及的稅費標準;
(五)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事項。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經紀活動中,應當如實告知委托人服務進度情況以及與交易有關的事項。
第四十九條【業務相關信息提供】委托人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房地產經紀業務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并對所提供材料和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托的,應當對房地產權利的真實性、委托人的財產處分權限進行查驗。
第五十條【房源編碼】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后取得平臺自動生成的房源信息編碼。房地產經紀機構對外發布銷售商品房的房源信息應當真實有效,并附有相應的房源信息編碼。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憑房源信息編碼,通過房地產信息平臺對相應的房源信息進行查驗。
第五十一條【自行交易】房地產經紀機構或者從業人員通過本經紀機構購買、出售、承租、出租房地產的,應當在簽訂房地產轉讓、租賃合同前書面告知交易當事人并取得交易當事人書面同意。
第五十二條【禁收款項】未經交易各方當事人書面同意,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代收交易當事人支付的交易款項。
經交易各方當事人書面同意,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代收不超過交易價款總額百分之三的交易款項。
第五十三條【機構行為禁止】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聘用或者指派未辦理實名登記的人員以房地產經紀人員名義或者其他方式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
(二)以其他機構名義或者允許其他機構或者個人以本機構名義開展業務;
(三)為法律、法規、規章禁止交易的房地產提供經紀服務;
(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并收取費用;
(五)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客戶信息;
(六)協助交易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進行不動產登記;
(七)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地產交易價格等信息,賺取交易差價;
(八)捏造、散布漲價或者房源短缺等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九)發布虛假房源信息、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對委托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進行誤導、欺詐;
(十)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地產交易稅費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地產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不同合同提供便利;
(十一)違規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人員行為禁止】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中從業;
(二)以個人名義承攬房地產經紀業務或者收取服務報酬;
(三)以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
(四)索取經紀合同約定以外的報酬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協助交易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進行不動產登記;
(六)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客戶信息;
(七)采取暴力、脅迫等不正當手段強迫當事人接受服務,或者對當事人打擊報復;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房地產(土地)估價
第五十五條【估價機構備案】房地產(土地)估價機構在本市開展房地產(土地)估價業務的,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以下材料到市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一)營業執照;
(二)房地產(土地)估價人員的身份證明、資格證書、注冊證書、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市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前款規定的備案材料后十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備案手續。房地產(土地)估價機構的備案信息發生變更或者終止營業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終止前到主管部門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市場監管、人力資源保障等部門應當為市主管部門核查房地產(土地)估價機構備案材料提供便利。
第五十六條【分支機構備案】符合規定的房地產(土地)估價機構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以所屬房地產(土地)估價機構的名義對外開展業務。
房地產(土地)估價機構的分支機構在本市開展業務的,應當自取得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市主管部門備案:
(一)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二)所屬房地產(土地)估價機構的備案證書;
(三)分支機構房地產(土地)估價人員的身份證明、資格證書、注冊證書、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市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前款規定的備案材料后十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分支機構備案手續。
第五十七條【執業登記】房地產(土地)估價人員執業的,應當加入房地產(土地)估價機構(包括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下同),并在房地產信息平臺辦理執業登記。房地產(土地)估價人員的執業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房地產(土地)估價機構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在房地產信息平臺申請變更相關信息。
房地產(土地)估價師應當對輔助人員的業務行為進行指導,對其輔助的執業行為承擔責任。
第五十八條【場所公示】房地產(土地)估價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公示下列信息:
(一)營業執照;
(二)備案證書;
(三)房地產(土地)估價人員姓名及其執業登記信息;
(四)房地產(土地)估價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五)服務項目、內容、標準和流程;
(六)收費項目、計費依據和標準;
(七)深圳市房地產誠信信息查詢方式;
(八)投訴方式和途徑;
(九)安全生產指引;
(十)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要求公示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九條【估價委托】房地產(土地)估價機構接受委托開展房地產(土地)估價業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
第六十條【回避】房地產(土地)估價機構及執行房地產(土地)估價業務的估價人員與委托人或者估價業務相對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六十一條【估價】房地產(土地)估價機構接受委托開展估價業務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執業房地產估價師或者土地估價師。
估價師應當對估價對象進行實地查勘,做好查勘記錄,委托人及相關當事人應當協助。
第六十二條【估價報告】房地產(土地)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應當由執行該項估價業務的估價師簽字,并加蓋其所在房地產(土地)估價機構印章。
在估價報告上簽字的估價師應當對估價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估價報告摘要是估價報告的組成部分,應當通過深圳市房地產信息平臺出具。
第六十三條【估價報告復核】房地產(土地)估價機構應當建立估價報告內部審核、復核制度。
委托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估價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估價報告后五個工作日內,向出具估價報告的估價機構要求復核,估價機構應當在收到復核要求后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估價結果改變的,應當重新出具估價報告;估價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作出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第六十四條【估價報告鑒定】委托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土地)估價行業組織申請組織專家技術鑒定。
行業組織應當組織專家進行鑒定,鑒定結論認為估價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維持估價報告;鑒定結論認為估價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估價機構應當改正錯誤并重新出具估價報告。
第六十五條【機構行為禁止】房地產(土地)估價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聘用或者指派未經執業登記的人員以房地產(土地)估價人員的名義或者其他方式從事房地產(土地)估價業務;
(二)以其他機構名義或者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開展估價業務;
(三)進行不正當競爭;
(四)出具虛假或者不實的估價報告;
(五)違反房地產(土地)估價規范和標準進行估價;
(六)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對委托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進行誤導、欺詐;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六條【人員行為禁止】房地產(土地)估價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房地產(土地)估價機構中執業;
(二)以個人名義承攬房地產(土地)估價業務或者收取服務報酬;
(三)以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房地產(土地)估價業務;
(四)索取委托合同以外的報酬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對委托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進行誤導、欺詐;
(六)簽署虛假或者不實的估價報告;
(七)違反房地產(土地)估價規范和標準進行估價;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房地產行業組織
第六十七條【行業組織的性質】房地產行業組織是依法成立的房地產行業非營利性的自律性社會團體,其組織管理制度及會員的權利義務由章程規定。
房地產行業組織包括房地產開發、租賃、經紀、估價協會。
第六十八條【入會】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租賃企業和房地產經紀、估價機構加入相應的房地產行業組織,成為團體會員。
房地產經紀人員、房地產(土地)估價人員加入相應的房地產行業組織,成為個人會員。
第六十九條【從業人員管理】行業組織應當在市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協助開展從業人員管理及其他輔助工作。
第七十條【行業組織的職能】房地產行業組織行使下列職能:
(一)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和會員信用記錄;
(二)對違反行業組織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利益的會員,采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
(三)開展行業培訓、交流、咨詢、展覽等活動,提升行業素質以及產品和服務質量;
(四)發布市場和行業信息,推薦行業產品或者服務,提供技術咨詢;
(五)宣傳房地產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
(六)規范行業行為,客觀公正地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政府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糾紛,發揮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
(七)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調查、決策咨詢及產業政策制訂等活動,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本行業的利益及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承擔市、區主管部門委托的行業管理工作,協助主管部門對行業行為進行檢查和評價;
(九)法律、法規、規章授權或者政府部門委托以及行業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七十一條【行業組織的行為禁止】房地產行業組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制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三)無正當理由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參與其他社會活動;
(四)限制、禁止會員依章程行使權利,要求會員履行章程規定外的義務,侵害會員在本行業組織內的合法權益;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二條【監督措施】市、區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在履行監管和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企業(機構),查閱、摘抄、復制與業務相關的材料;
(二)要求被檢查企業(機構)和人員提供資質證書、備案證書、資格證書、項目手冊以及其他業務相關材料;
(三)糾正企業(機構)和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核查年報相關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十三條【監管處理】市、區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租賃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一)約談行為人,促其規范并自行改正;
(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改正;
(三)暫停或者提請暫停房地產信息平臺使用權限;
(四)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或者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街道辦事處履行租賃監督檢查職責的,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七十四條【年報制度】市主管部門建立房地產行業年報制度。注冊地在本市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租賃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應當按照市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提交年度報告。
第七十五條【信息披露制度】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網上發布機制,通過房地產信息平臺及時發布房地產從業主體、項目管理、供應成交、監測報告等信息。
第七十六條【房地產價格監管】市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交易價格監測制度,并可以根據房地產交易價格異常波動情況,適時采取必要措施穩定房地產交易的價格水平。
對于部分區域、項目存量商品房交易價格出現異常情況的,市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對相關房地產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房屋租賃企業,采取約談、書面報告、風險提示、暫停業務開展等措施;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七十七條【存量商品房價格引導】市主管部門建立存量商品住房買賣的合理價格引導機制,定期發布全市商品住房項目合理成交價格。對于社會關注度較高、價格波動較大的存量商品住房項目,市主管部門及時發布合理成交價格,引導市場理性交易。
第七十八條【租賃參考價格】市主管部門建立房屋租賃參考價格發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區域、不同類型房屋的租賃參考價格。
第七十九條【信息報送】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及時向市主管部門報送存量商品房買賣、租賃掛牌和成交信息,并對報送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八十條【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市主管部門和市市場監管部門聯合制定并發布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地產(土地)估價委托合同以及房屋租賃合同的示范文本。
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經協商一致,可以依法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的條款進行變更或者增減條款,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以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
市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房地產信息平臺推行商品房買賣、房屋租賃、經紀和估價合同網上簽訂。
第八十一條【信用目錄】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對在本市開展業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租賃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根據其經營情況、信用記錄等建立房地產行業誠信管理制度,向社會公示誠信信息并推送給信用信息管理部門,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租賃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法違規和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等行為的,應當作為不良信用記錄記入其信用目錄。誠信管理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對納入失信名錄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租賃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相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限制參與或者暫停城市更新和棚戶區改造活動、限制參與政府投資公共工程建設的投標活動、限制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等聯合懲戒措施。
市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相關房地產行業組織承擔房地產誠信管理的具體事宜。
第八十二條【禁止擅自組織或參加評比】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租賃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參加評比、達標、贊助和展銷等活動。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租賃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不得擅自組織或者參加未經依法批準的各類評比、排序。
第八十三條【查處價格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租賃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的不正當競爭、價格違法、合同違法、廣告和虛假宣傳等行為的監管,并依法予以查處。
市場監管等部門發現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租賃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的行為涉及價格壟斷的,應當移交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進行查處。
第八十四條【房地產交易金融行為監管】銀行監管部門會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進入房地產市場的信貸資金以及租金消費貸等房屋租賃金融業務的監測、監管,并依法對商業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貸款中介機構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租賃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實施的金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八十五條【房地產市場信息、輿情監管】網信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地產交易市場輿情監測,配合有關部門,對個人、單位通過網絡信息服務平臺發布虛假的房地產市場信息以及捏造、散布不實房地產市場信息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八十六條【稅務監管】稅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地產稅收征管,建立房地產交易計稅參考價格調整機制,根據房地產交易價格變動情況,及時更新房地產交易計稅參考價格。
第八十七條【房地產廣告】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租賃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發布廣告時,應當遵守國家、省、市相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代理銷售的,在發布廣告時應當載明委托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名稱和備案證書編號;房屋租賃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在發布廣告時應當載明本企業的名稱和備案證書編號。
第八十八條【房地產市場信息監管】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制作、復制、發布虛假、失實以及違法房源等房地產市場信息,擾亂經濟社會秩序。
網絡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對通過本平臺制作、復制、發布的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制作、復制或者發布本條第一款規定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主管部門報告。
電視、廣播、報刊等媒體刊載、報道、傳播虛假、失實的房地產市場信息的,應當通過本媒體進行公開更正,消除影響。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瀆職責任】市、區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地產行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十條【非法房地產開發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擅自進行房地產開發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區主管部門提請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對承建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違法建筑的施工企業,由市、區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銷售違法開發建設的建筑物的,經依法認定后,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且按照違法行為所涉房屋數量每套處十萬元罰款;涉嫌非法經營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為違法開發建設的建筑物銷售行為提供服務或者便利的法律服務機構、公證機構和商業銀行,由司法行政部門和銀行監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依法進行處理。
第九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法律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申請預售前項目資本金賬戶余額低于項目資本金百分之十,或者在項目取得竣工聯合驗收合格意見書前擅自提取使用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罰款,不予頒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已經頒發的,責令暫停預售;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建立項目手冊,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項目手冊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兩萬元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商品房銷售價格未申報備案,或者調整銷售價格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變更,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而銷售或者以內部認購、內部認籌等方式變相銷售商品房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銷售行為,并且按照實際銷售的商品房數量每套處十萬元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不履行保修責任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責任的,由市、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時,未向購房人提供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或者交付的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未載明保修單位、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作為不良信用記錄記入信用目錄。
(七)有第二十四條第一至四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暫停銷售;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違法行為涉及商品房數量每套處十萬元罰款;
(八)有第二十四條第七、八項以及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門暫停其房地產信息平臺使用權限,由市場監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
對因違法行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營業執照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被吊銷之日起三年內,市主管部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依法禁止其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取得新出讓的土地使用權。
房地產開發項目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在依法處罰、補辦手續前,市主管部門可以暫停該項目涉及違法建設的部分或者全部商品房的銷售。
第九十二條【違法出租的法律責任】出租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規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最小出租單位、最低人均租住面積要求的,或者將廚房、衛生間、陽臺、樓梯間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出租的,由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出租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向不能提供身份證明的自然人出租房屋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違法行為所涉房屋數量每出租單位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九十三條【未按規定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或者信息申報的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規定,出租人、承租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或者信息申報,以及相應的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的,由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罰款。
出租人、承租人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或者信息申報時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由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一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罰款,注銷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憑證或者信息申報憑證,并且作為不良信用記錄記入信用目錄。
第九十四條【房屋租賃企業的法律責任】房屋租賃企業及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有第一、二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罰款;
(二)房屋租賃企業有第三項規定行為的,由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罰款;
(三)有第四、五、六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四)房屋租賃企業有第七、八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金融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五)有第九項規定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住房租賃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未依法設立唯一的租賃資金專用賬戶,或者未將租賃資金繳入專用賬戶的,由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罰款,并且作為不良信用記錄記入信用目錄。
住房租賃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繳存風險保證金或者提供擔保函的,由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罰款,并且作為不良信用記錄記入信用目錄。
第九十五條【中介機構協助開發企業違法的責任】房地產經紀、估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價格違法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服務或者便利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和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怠于履行監管職責等行為,導致房地產開發企業抽逃預售款的,分別由其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十萬元罰款。
第九十六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違規的責任】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對外發布房源的價格明顯高于該房源所在樓盤實際成交價格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請市主管部門暫停其房地產信息平臺使用權限,并且按照發布的房源每條處一萬元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未發布或者未按照規定發布房源信息編碼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發布或者未按照規定發布的房源信息編碼每條處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房地產信息平臺使用權限;
(三)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通過本經紀機構購買、出售、承租、出租房地產,未在簽訂房地產轉讓、租賃合同前書面告知交易當事人并且取得交易當事人書面同意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萬元罰款,對所屬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三萬元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超過規定限額代收當事人交易款項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超過限額代收交易款項行為每次處五萬元罰款;
(五)有第五十三條第一至六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罰款;
(六)有第五十三條第七、八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門暫停其房地產信息平臺使用權限,并且由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
(七)有第五十三條第九、十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罰款,并且提請市主管部門暫停其房地產信息平臺使用權限;
(八)有第五十三條第十一項規定行為的,由金融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九)違反本辦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不報、漏報、瞞報存量商品房買賣、租賃掛牌和成交信息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請市主管部門暫停其房地產信息平臺使用權限,并且作為不良信用記錄記入信用目錄。
房地產經紀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房地產經紀人員執行業務時未按照規定簽字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房地產經紀人員按照未簽字執行業務數量每宗處一千元罰款,對所屬房地產經紀機構按照未簽字執行業務數量每宗處一萬元罰款。
(二)有第五十四條第一至五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罰款;
(三)有第五十四條第六、七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罰款。
第九十七條【房地產(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違規的責任】房地產(土地)估價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有第一至三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區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有第四項規定行為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停業一年;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三)有第五、六、七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罰款。
房地產(土地)估價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執業登記而在本市從事業務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房地產估價人員處一千元罰款,對實際聘用機構處五萬元罰款。
(二)有第六十六條第一至五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區主管部門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從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從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三)有第六十六條六項規定行為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從業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從業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終身不得從事評估業務;
(四)有第六十六條七項規定行為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罰款。
第九十八條【未經備案開展業務的責任】房屋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估價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規定,未經備案而在本市開展業務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罰款。
房屋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規定,備案信息發生變更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變更備案手續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罰款。
第九十九條【違反公示義務的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八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公示有關材料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公示材料每項處以一萬元罰款。
房屋租賃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公示有關材料的,由街道辦事處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一百條【分支機構的處罰】依法設立的房地產經紀、估價機構分支機構有本辦法規定應予處罰行為的,其所屬房地產經紀、估價機構在本市登記注冊的,區主管部門應當直接對其所屬房地產經紀、估價機構作出處罰;其所屬房地產經紀、估價機構不在本市登記注冊的,區主管部門對該分支機構作出處罰后,可以提請房地產經紀、估價機構登記注冊地相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一百零一條【行業組織及其工作人員責任】房地產行業組織違反本辦法,有第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市主管部門移送社會組織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房地產行業組織受委托從事公務時有違反本辦法或者法律、法規、其他規章規定行為的,市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停止或者改正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市主管部門應當中止委托,責令房地產行業組織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復委托,其具體承辦公務的工作人員不得再次從事房地產行業組織受托的公務。
房地產行業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一百零二條【未依法年報的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租賃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違反本辦法,未按規定提交年度報告或者提交的年度報告不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且作為不良信用記錄記入信用目錄。連續兩年無正當理由未提交年度報告的,由市主管部門依法注銷或者提請上級主管部門注銷資質證書或者備案證書。
第一百零三條【廣告違法行為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租賃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發布廣告違反本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且依法對違反本辦法發布房地產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進行處理。
第一百零四條【擅自組織或參加評比的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組織或者參加未經依法批準的各類評比、排序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罰款。
房屋租賃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組織或者參加未經依法批準的各類評比、排序的,由街道辦事處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一百零五條【捏造傳播虛假失實房地產市場信息責任】制作、復制、發布本辦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信息,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網絡信息服務平臺違反本辦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網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且可以依法責令暫停相關業務、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停業整頓,提請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視、廣播、報刊等媒體違反本辦法第八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市、區主管部門或者有關當事人可以提請新聞出版或者網信部門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百零六條【名詞解釋】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并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二)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住房、商業和辦公用房、工業和物流倉儲用房等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賃關系終止后將房屋返還給出租人的行為,不包括旅館業客房(含民宿、時租房、日租房等)經營行為。
(三)房屋租賃企業,是指開展房屋租賃經營業務,將自有房屋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并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業。
(四)房地產經紀,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交易服務并收取傭金的行為。
(五)房地產經紀人員,是指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從業人員。
(六)房地產(土地)估價人員,包括房地產估價師、土地估價師及輔助人員。
(七)房地產估價師和土地估價師,是指依照國家規定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或者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或者執業登記的人員。
(八)第三方交易平臺,是指在網絡商品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
(九)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是指提供網絡信息內容傳播服務的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
(十)本辦法中的“日”,除有特別規定外,指自然日。
第一百零七條【適用】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自用宿舍以及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深汕特別合作區的房地產市場監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一百零八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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