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規范住房租賃企業經營行為:不得將租金消費貸款嵌入租賃合同(附政策全文)
中商情報網訊:今年以來,疊加疫情影響,國內長租公寓“爆雷”事件頻發。為做好我市住房租賃領域風險防控,保障住房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11月17日,深圳市住建局發布《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切實規范住房租賃企業經營行為的緊急通知》。
《緊急通知》以規范、引導住房租賃企業有序經營為目標,對住房租賃企業經營行為提出了具體要求。主要內容可概括為住房租賃企業“十不準”:
(一)不準無證經營、超范圍經營。住房租賃企業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并在經營范圍中明確注明“住房租賃”,不得超范圍經營。自然人轉租住房10套(間)以上的,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不得無證經營。
(二)不準發布虛假廣告、虛假房源等不實信息。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對所發布的房源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所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實名并注明所在機構及門店信息,并應當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積、圖片、價格等內容,滿足真實委托、真實狀況、真實價格的要求。
(三)不準從業人員私自承接住房租賃業務。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加強從業人員招錄管理,規范從業人員行為,嚴禁從業人員以個人名義自行承接住房租賃業務。
(四)不準實施價格違法行為。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的,不得通過欺詐、脅迫、格式條款等方式哄抬租金,不得實施價格串通、捏造散布漲價信息等價格違法行為。
(五)不準合同欺詐。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的,不得違法誘騙承租人簽訂長周期租賃合同,不得通過合同欺詐、格式條款等方式謀取不當利益。在簽訂、履行房屋租賃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不準強制交易。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的,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承租人合法權益或者加重承租人義務,不得違背承租人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務,不得違法強制單方解除合同。
(七)不準隨意漲租、亂收費。住房租賃企業應當與承租人嚴格履行住房租賃合同約定,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隨意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費。
(八)不準通過“高進低出”“長收短付”方式侵害權利人合法權益。住房租賃企業應充分意識到采取“高進低出”“長收短付”方式進行市場擴張從而引發資金鏈斷裂的經營風險、法律風險,不得通過“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等方式哄抬租賃價格、加大企業資金斷裂風險、侵害房屋權利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九)不準違規采用“租金貸”。住房租賃企業不得以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費貸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費貸款,不得將住房租金消費貸款相關內容嵌入住房租賃合同。
(十)不準違規驅逐承租人。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建立租賃糾紛處理機制,及時受理房屋租賃投訴,妥善化解與相關當事人的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切實規范住房租賃企業經營行為的緊急通知
各住房租賃企業:
為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國家網信辦關于整頓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意見》(建房規〔2019〕10號,以下簡稱“建房規〔2019〕10號文”)、《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穩定住房租賃價格的意見》(深府規〔2019〕7號)等文件要求,凈化我市住房租賃市場環境,現對住房租賃企業經營行為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強住房租賃行業監督管理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根據建房規〔2019〕10號文第一條規定,依法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明確注明“住房租賃”,不得超范圍經營。自然人轉租住房10套(間)以上的,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后,對于頻繁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股東及經營地等商事主體登記、備案信息的,市住房建設部門將會同市場監管部門予以重點監管,并向社會發出預警信息。
二、嚴格落實信息公示制度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及企業網絡平臺公示企業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業營業執照、機構備案和從業人員基本信息、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信息、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服務內容和流程、收費項目和計費標準、租賃信息查驗等內部管理制度建立情況、投訴方式和途徑等。
三、切實規范從業人員管理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及行業標準,加強從業人員招錄管理,規范從業人員行為,依法與本企業所有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協議。嚴禁從業人員以個人名義自行承接住房租賃業務。
四、確保房源信息發布真實
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根據建房規〔2019〕10號文第二條規定,加強對房源信息的發布管理,對房源信息真實性、有效性負責。所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實名并注明所在機構及門店信息,并應當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積、圖片、價格等內容,滿足真實委托、真實狀況、真實價格的要求。同一機構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網絡信息平臺限發布一次,在不同渠道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一致,已成交或撤銷委托的房源信息應在5個工作日內從所有發布渠道上撤銷。
五、依法從嚴處罰違法租賃行為
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的,不得通過欺詐、脅迫、格式條款等方式哄抬租金,不得違法誘騙承租人簽訂長周期租賃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承租人合法權益或者加重承租人義務,不得違背承租人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務,不得實施價格串通、捏造散布漲價信息等價格違法行為。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與承租人嚴格履行住房租賃合同約定,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隨意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費,不得通過合同欺詐、格式條款等方式謀取不當利益,不得違法強制單方解除合同。
鼓勵住房租賃企業采用主管部門發布的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并通過深圳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進行住房租賃合同網簽、備案。
對于存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房屋租賃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慎重選擇租金收取模式
部分長租公寓采取“高進低出”“長收短付”造成“爆雷”“跑路”的問題,已經引起政府部門高度重視和社會密切關注。住房租賃企業不得通過“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等方式,哄抬租賃價格、加大企業資金斷裂風險、侵害房屋權利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住房租賃企業應充分意識到采取“高進低出”“長收短付”方式進行市場擴張從而引發資金鏈斷鏈的經營風險、法律風險。根據行業監管需要,行業主管部門將發布相關行業風險提示。
同時,住房租賃企業不得以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費貸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費貸款,不得將住房租金消費貸款相關內容嵌入住房租賃合同。
七、建立健全糾紛調處機制
壓實住房租賃糾紛處理主體責任,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建立租賃糾紛處理機制,及時受理房屋租賃投訴,妥善化解與相關當事人的糾紛。住房租賃企業與房屋權利人或者承租人的房屋租賃糾紛無法協商解決的,應當通過人民調解、訴訟、仲裁等法律途徑解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恐嚇、斷水斷電等暴力手段驅逐承租人。
住房租賃企業違反有關管理規定的,由住房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依規查處,采取約談告誡、暫停房源發布、暫停網簽備案、發布風險提示、實行信用扣分等措施,并抄送市場監管、公安、網信、稅務等部門,作為不良行為記錄,納入行業誠信系統、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等信用評價系統,實施聯合懲戒。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20年11月17日
【招商情報庫】專注于資本時代招商引資,力求打造更便捷更高效的招商引資平臺,為廣大的招商人員、企業和投資人提供服務及最新最實用的招商引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