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统筹做好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和医保支付工作。探索实行一个部门统筹管理药品和耗材的集中采购、价格谈判和医保支付工作,并实现工作有序衔接和平稳过渡。推进本市医保药品目录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对接,探索建立医保支付标准与全国最低价联动机制,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降低医疗成本。(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完善规范药品和耗材供应保障和流通机制。全面推行药品采购从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从流通企业到医疗卫生机构各开一次发票的“两票制”,探索医疗卫生机构与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和耗材货款、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的“一票制”,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通过竞争提高配送企业集中度,2017年配送企业减少三分之一,有效降低配送成本。建立生产、配送企业约谈制度,提高药品配送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完善短缺药品配送管理,保证基层药品配送到位。建立短缺药品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机制,重点解决好低价紧缺药、急抢救药和儿童用药的供应问题。探索建立药品信息可追溯、可监管机制,对供需双方在市场化平台上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做到交易信息全程可追溯。(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医改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建立多方参与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主导、第三方参与、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加强部门联动,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增强全行业监管能力,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本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统一规划、统一监管。加强监管平台建设,将医保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利用大数据分析,逐步实现对门诊、住院、购药等各类医疗服务行为的全程监控和智能审核。引入第三方依法依规参与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拓宽公众参与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和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引导加强行业自律。深入开展职业道德、纪律法制和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把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要求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防治工作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落实“一岗双责”。以医院满意度调查通报为抓手,督促检查各医疗卫生机构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整改。推动整肃行风工作持续深入开展,严肃查处拿回扣、收红包等行业不正之风,切实推动全行业作风不断改善。合理安排医务人员和就医患者数量,改善就医环境。(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十一)推进京津冀医药卫生协同发展。主动承接首都医疗卫生资源疏解,推进中国医学科学院天津分院建设。继续推进京津冀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和医学影像资料共享工作,进一步扩大互认范围。建立京津冀短缺药品通报制度、应急储备资源共享机制。积极推动京津冀医保在政策制定、经办管理、异地就医结算、定点资格互认、药品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深度合作与交流。探索京津冀区域内药品和医用耗材联合采购机制。协同开展京津冀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证照试点工作。(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大力推动信息化建设。建立市三医联动信息化建设工程指挥部,按照“总体设计、分步实施、急用先行、利旧节约”的总思路,制定三医联动信息化平台建设方案,逐步构建全市一体化信息共享大平台。整合医保与卫生计生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系统。推动医联体、远程医疗、费用控制、综合监管等信息化建设。推进住院诊疗信息、病案首页实时上传,开展智能审核,实现出院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三医联动信息化平台建设,逐步开发预约诊疗、医疗检查互认互通、诊间结算等系统,推动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社保卡与健康卡“双卡合一”。(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委网信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2017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60元。依法落实公共卫生责任,及时有效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确保信息公开透明。优化现有服务项目,加强督导评估,持续提升服务效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建设,做好艾滋病、肺结核等重大传染病、重点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疾病防治。深入实施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促进计划,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母子健康手册,适应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2017年惠及妇女儿童300万人次以上。健全卫生应急保障机制,提高响应速度和应急处置能力。(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大力发展社会办医。坚持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改革相结合,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非营利性和高端非基本医疗服务机构,扩大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压缩超标公立医院床位,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和超标准装修。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研究制定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健全医养结合服务体系。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居家、社区、机构养老紧密结合。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居家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2017年底完成签约120万老年人。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开办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内设或引入医务室、护理站。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可开展签约服务。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2017年底,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率达到80%以上。(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