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辦: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 智慧環保行業迎來發展風口(附圖表)
來源:中商產業研究院 發布日期:2020-03-04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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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健全環境治理監管體系

(十五)完善監管體制。整合相關部門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執法職責、隊伍,統一實行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全面完成省以下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環境監管模式。推動跨區域跨流域污染防治聯防聯控。除國家組織的重大活動外,各地不得因召開會議、論壇和舉辦大型活動等原因,對企業采取停產、限產措施。

(十六)加強司法保障。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強化對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偵辦,加大對破壞生態環境案件起訴力度,加強檢察機關提起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工作。在高級人民法院和具備條件的中基層人民法院調整設立專門的環境審判機構,統一涉生態環境案件的受案范圍、審理程序等。探索建立“恢復性司法實踐+社會化綜合治理”審判結果執行機制。

(十七)強化監測能力建設。加快構建陸海統籌、天地一體、上下協同、信息共享的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實現環境質量、污染源和生態狀況監測全覆蓋。實行“誰考核、誰監測”,不斷完善生態環境監測技術體系,全面提高監測自動化、標準化、信息化水平,推動實現環境質量預報預警,確保監測數據“真、準、全”。推進信息化建設,形成生態環境數據一本臺賬、一張網絡、一個窗口。加大監測技術裝備研發與應用力度,推動監測裝備精準、快速、便攜化發展。

六、健全環境治理市場體系

(十八)構建規范開放的市場。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打破地區、行業壁壘,對各類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引導各類資本參與環境治理投資、建設、運行。規范市場秩序,減少惡性競爭,防止惡意低價中標,加快形成公開透明、規范有序的環境治理市場環境。

(十九)強化環保產業支撐。加強關鍵環保技術產品自主創新,推動環保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應用,加快提高環保產業技術裝備水平。做大做強龍頭企業,培育一批專業化骨干企業,扶持一批專特優精中小企業。鼓勵企業參與綠色“一帶一路”建設,帶動先進的環保技術、裝備、產能走出去。

(二十)創新環境治理模式。積極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開展園區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示范,探索統一規劃、統一監測、統一治理的一體化服務模式。開展小城鎮環境綜合治理托管服務試點,強化系統治理,實行按效付費。對工業污染地塊,鼓勵采用“環境修復+開發建設”模式。

(二十一)健全價格收費機制。嚴格落實“誰污染、誰付費”政策導向,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費+第三方治理”等機制。按照補償處理成本并合理盈利原則,完善并落實污水垃圾處理收費政策。綜合考慮企業和居民承受能力,完善差別化電價政策。

七、健全環境治理信用體系

(二十二)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建立健全環境治理政務失信記錄,將地方各級政府和公職人員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因違法違規、失信違約被司法判決、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問責處理等信息納入政務失信記錄,并歸集至相關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托“信用中國”網站等依法依規逐步公開。

(二十三)健全企業信用建設。完善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制度,依據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建立排污企業黑名單制度,將環境違法企業依法依規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將其違法信息記入信用記錄,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向社會公開。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強制性環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八、健全環境治理法律法規政策體系

(二十四)完善法律法規。制定修訂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長江保護、海洋環境保護、生態環境監測、環境影響評價、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環境治理領域先于國家進行立法。嚴格執法,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依法依規追究賠償責任;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五)完善環境保護標準。立足國情實際和生態環境狀況,制定修訂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以及環境監測標準等。推動完善產品環保強制性國家標準。做好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環境保護標準與產業政策的銜接配套,健全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鼓勵開展各類涉及環境治理的綠色認證制度。

(二十六)加強財稅支持。建立健全常態化、穩定的中央和地方環境治理財政資金投入機制。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制定出臺有利于推進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和用地結構調整優化的相關政策。嚴格執行環境保護稅法,促進企業降低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濃度,提高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貫徹落實好現行促進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十七)完善金融扶持。設立國家綠色發展基金。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在環境高風險領域研究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開展排污權交易,研究探索對排污權交易進行抵質押融資。鼓勵發展重大環保裝備融資租賃。加快建立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統一國內綠色債券標準。

九、強化組織領導

(二十八)加強組織實施。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本地區發展實際,進一步細化落實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確保本意見確定的重點任務及時落地見效。國家發展改革委要加強統籌協調和政策支持,生態環境部要牽頭推進相關具體工作,有關部門各負其責、密切配合,重大事項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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