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環境
1.外匯管理
(1)外匯管理政策
埃及《外匯法》(1994年第38號)規定,投資企業可在銀行開設美元賬戶并保留美元利潤,外匯自由兌換。《投資法》也保證,投資資金和利潤可以自由匯出,在公司清盤時所有資金可一次性匯回,在其他情況下可分五次在五年內匯完。在實際操作中,根據外匯市場流動性松緊程度,商業銀行會根據埃及央行的“窗口指導”,規定每次兌換外匯的最高金額及用途。
埃及中央銀行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根據現行監管規定,外匯經紀商出售外匯時須核實客戶身份和交易原因。企業客戶須提供商業注冊信息。
(2)外匯/利潤匯出的規定
①外匯匯進/匯出
埃及允許外匯匯進和匯出,但須以真實交易為基礎,并提供業務往來證明文件。
②利潤匯出
外資企業的合法利潤經審查后可以匯出,但需繳納5%或10%的預提所得稅。有的銀行要求企業交納2‰-3‰的手續費,部分銀行免收手續費。
2.銀行機構
(1)中央銀行
埃及中央銀行(Central Bank of Egypt,CBE)于1960年成立,是埃及憲法規定的獨立監管機構,具有公共法人資格,在技術、財務和行政方面具有獨立性。根據埃及《憲法》和2020年第194號《中央銀行和銀行體系法》,央行在國家總體經濟政策框架內實現貨幣和銀行體系的健全性和價格穩定,主要職能包括發行貨幣、監督銀行體系運作、制定信貸和銀行業務政策、管理外匯儲備、調節外匯市場、監督支付體系、跟蹤管理外債等。
(2)商業銀行
根據埃及《銀行法》(1975年第120號),境內銀行分為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和專業銀行三種類型。商業銀行經營一般性存儲和融資業務。投資銀行可以接受存款,為外貿業務提供融資,但主要從事支持新興產業、固定資產投資等中長期業務。專業銀行服務特定行業,為房地產、工農業發展提供長期資金支持。截至2023年6月,埃及擁有營業牌照的銀行共計37家,包括7家國有銀行、24家私有及合資銀行、6家國外銀行分行。
資料來源:中商產業研究院整理
(3)外資銀行
根據埃及《銀行業和中央銀行法》(2020年第194號),中央銀行負責為外資銀行開設分行或代表處核發許可證,分行資本金不能低于1.5億美元。除此之外,近年來埃及央行未向其他外資銀行發放牌照。目前,駐埃外資銀行代表處共有17家,主要來自美國、日本、歐洲和中東國家。目前,國家開發銀行在開羅設有代表處。中國進出口銀行在開羅設有工作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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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融資渠道
(1)基礎利率和商業融資成本
截至2023年7月底,隔夜存款利率、隔夜貸款利率、主要業務利率和貼現率分別達到18.25%、19.25%、18.75%和18.75%。當地銀行的埃鎊貸款參照央行基準利率,美元貸款以倫敦同業拆借利率(LIBOR)為基準。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埃及政府規定有關企業可享受優惠利率貸款。
(2)外國企業當地融資
埃及商業銀行對外資企業的貸款條件與當地企業相同,要求提供抵押、財務報表、公司未來業績和現金流預測等。由于當地融資成本偏高,中國企業主要依靠國內金融機構融資或國際金融機構的軟貸款,也可使用國內金融機構向埃及金融機構提供的轉貸款。
(三)要素成本
埃及的工業區土地可以出售,根據地理位置、交通條件和基礎設施完備情況,土地價格有所不同。上埃及東岸的部分土地可免費提供,條件是3年內須開工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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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埃·泰達蘇伊士經貿合作區(泰達園區)起步區1.34平方公里已開發完成,所有土地已售出。園區擴展區面積為6平方公里,土地使用權為45年。泰達保稅倉可為企業提供保稅與非保稅倉儲、海關查驗、裝卸貨、組合包裝、分揀分裝、加刷嘜頭、物流配送等服務。保稅倉堆場可提供空箱和重箱堆存、清洗、熏蒸、維修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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