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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董事會建設形式大于實質,信息披露方面中規中矩。大多數公司均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建立了形式規范的董事會,但是董事會并未發揮公司治理的核心作用,其專業性和獨立性有待加強。通過專業委員會來改進公司治理和提升董事會質量,還沒有成為中國公司董事會實際運作中的一種內在需要。信息披露方面,大多數公司能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披露相關信息,但是披露的自主性信息較少,披露的非財務信息較少。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合規有余,自主改進動力不足。
第四,中小民營上市公司激勵機制建設仍任重道遠。完善激勵機制原本應是上市公司的內在需求,對于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但是我們發現上市公司在這方面的表現卻參差不齊。不同的公司,董監高年薪方面存在較大差距,并且只有1/3的公司實行了股權激勵,1/5的公司推行了核心技術人員持股計劃和員工持股計劃。雖然加強激勵機制將提升公司業績,但是多數上市公司總是理念先行,行動遲緩。
針對2015年度公司治理評價的研究成果,魯桐提出了四點政策建議。首先,壯大機構投資者群體,為機構投資者和中小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創造便利條件。中國機構投資者的隊伍正在壯大,但仍有較大發展空間。機構投資者可能是財務投資者或戰略投資者,無論哪種,以其擁有的專業知識,具有一些天然優勢,可以在公司治理中發揮作用。監管部門需引導機構投資者發展壯大,但嚴查機構投資者與上市公司合謀,違規在資本市場上獲利的行為。同時,上市公司需按照規定,積極回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的來訪請求,通過線下訪談或線上互動,加強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溝通。
其次,加強董事會建設,提高董事會的專業性和獨立性。雖然大多數上市公司已按規定,設立了形式上規范的董事會,但是大多數公司的董事會仍是“橡皮圖章”,有其名而無其實,公司的重要決策并非在董事會上做出的,董事會對公司發展的作用并沒有體現出來。這一方面與樣本公司股東、董事的身份經常重疊有關,另一方面也說明獨立董事制度形同擺設,沒發揮應有的作用。在國際上董事會多元化的浪潮下,中國上市公司需高瞻遠矚,未雨綢繆,加強董事會多元化。
再次,鼓勵上市公司披露非財務信息,繼續加大違規處罰力度。上市公司除了披露必要的財務信息,也需要增加非財務信息的披露,為投資者及時全面了解公司提供便利。在年報這一信息披露載體上,上市公司除了滿足基本的披露標準外,可以在自主性披露部分,增加披露的內容,闡述公司對相關問題的認識和分析。當然,監管部門需要繼續加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不斷正本清源,保證資本市場的基本秩序,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最后,完善股權激勵計劃和員工持股計劃,為上市公司改進激勵機制創造條件。證監會、財政部等監管部門之間需加強協調,降低股權激勵計劃中的稅率,允許多樣化的行權方式,提高上市公司推行股權激勵計劃的積極性。如果希望大范圍提高員工工作效率,員工持股計劃的范圍需進一步擴大。監管部門需放寬條件,允許更多企業、更多員工成為員工持股計劃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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