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培育新兴业态,推动产业智能发展。
1.建设人工智能示范工厂。推进医药生产过程智能化,开展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示范。加快人机智能交互、工业机器人等技术装备在医药生产过程中的应用,推动制造工艺仿真优化、状态信息实时反馈和自适应控制。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增材制造等技术,构建医药产品消费需求动态感知、众包设计、个性化定制等新型生产模式。加快医疗器械产品数字化、智能化,重点开发可穿戴、便携式等移动医疗和辅助器具产品,推动生物三维(3D)打印技术、基因芯片等新技术在植介入产品中的应用。推进医药生产装备智能化升级,加快工控系统、智能感知元器件等核心技术装备研发和产业化,支撑医药产业智能工厂建设。(负责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民政厅、省质监局、省残联)
2.开展智能医疗服务。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引领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整合线上线下资源,规范医疗物联网和健康医疗应用程序(APP)管理。积极开展互联网在线健康咨询、预约诊疗、候诊提醒、划价缴费、诊疗报告查询、网上便民门诊等便捷服务。加强区域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整合,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平台,并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促进跨地区、跨机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引导医疗机构和第三方平台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装备,面向基层、偏远和欠发达地区,开展远程病理诊断、影像诊断、专家会诊、监护指导、手术指导等远程医疗服务。(负责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
(八)强化财政金融支持。
切实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医药医疗及健康服务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统筹协调省工业发展、科技、卫生、中医药、药品流通等方面财政预算资金,各专项按部门归口,联动支持,采取后补助、奖励和风险补偿支持方式。(负责单位: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农业厅、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
对新获得国家新药、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批准文号,以及医疗器械注册证且由我省企业拥有并生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在省工业发展资金和省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负责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
对医药行业协同创新中心、区域创新服务和综合类创新服务平台,以及企业技术(设计)中心和资源开发类平台建设,可以资本金、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其中,对服务类平台,可根据服务量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助,所需资金在省工业发展资金和省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负责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
对工业企业在88个贫困县发展中(藏)药材生产规范化原料基地的、开展野生药材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给予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在省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负责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对来川投资入驻的中(藏)药健康产业制造企业,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且项目建成后2年内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按照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在省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负责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对省内中(藏)药健康产业制造企业实施并建成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改扩建项目,且2年内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或省内规上企业实施并建成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改扩建项目的,按照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在省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负责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采取市场募集、政府引导的方式,运用和引导产业创新基金、产业天使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集群发展基金、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等不同形式的产业创新、创投基金,支持创新产品研发、产业化建设等方面具有营利性、竞争性的项目,扶持具有创新发展能力的骨干企业和产业联盟,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负责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农业厅、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
扩大抵质押物范围,积极推广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探索建立省级再担保机制和信用保险,积极探索各类担保、保险机构为医药中小企业、医药行业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提供担保。将优质的创新型医药生产企业纳入省级后备资源库,继续加强创新型医药生产企业的挂牌上市辅导和培育,通过“创业板行动计划”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沪深交易所主板、深交所中中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推动我省上市企业和挂牌企业的兼并重组,加快医药产业和资源整合。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等。(负责单位:省金融工作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