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4-12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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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支持创新产品推广。

分期分批研究制定四川创制器械产品名特优新产品名单,鼓励引导医疗机构按照“优质优选、就近供应、降低成本”的原则,采购使用优质创新药械产品,增强医疗卫生机构与人民群众对优质创新药械产品的认同度。(负责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

通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试点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端医疗装备应用推广,继续推动实施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及新型药用包装材料应用示范工程(包括“十百千万工程”等)。鼓励医药企业与大型医院合作建设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示范应用基地、培训中心,形成示范应用—临床评价—技术创新—辐射推广的良性循环。(负责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对国内首家上市且取得新药证书的各类新药,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重大创新医疗器械,在医疗保险支付、价格谈判、挂网、招标时,采取价格支持性政策,在进医院过程中,随时申请,及时审定。(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

在省级医保、新农合和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时,同等条件下,我省符合规定的新药、独家品种和大品种优先纳入,并支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对我省重大新药,及时评审和遴选,并按规定纳入上述省级有关目录,并积极争取纳入国家有关目录。(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

(十)健全政府采购机制。

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完善招标采购机制。实行分类采购,科学设置评审因素,确保价格合理、保障供应、质量安全。对价格明显偏低、可能存在质量和供应风险的药品,必须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全面推行信息公开,建立对价格虚高药品的核查和动态调整机制,确保药品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制定完善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配备标准,严格控制财政性资金采购不合理的超标准、高档设备。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国产药品和医疗器械能够满足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须采购国产产品,逐步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国产设备配置水平。(负责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一)深化审评审批改革。

建立科学、高效的审评审批运行体系,简化和规范审评审批程序。全面落实支持创新药械研发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创新药特殊审评制度,制定我省创新药械特别审评审批办法,认真执行药品与药用包装材料、药用辅料关联审评。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推动药品研发与生产专业化分工,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加快药品文号转移,鼓励和规范药品委托研发和生产,支持和促进品种、技术、资金和市场等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对小微企业创新药械注册收费给予适当优惠。(负责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

(十二)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重点抓好产业队伍的规划和建设。加快医药产业专家委员会等产业“智库”建设,编制市场紧缺的研究型、应用型和服务型人才发展指南,大力实施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和创新型企业家培养计划。(负责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才办、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

重点抓好医药科技人才培养。实施青年科技基金、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科技创新苗子工程等科技计划,加大医药领域杰出科技人才及人才团队的培养力度。(负责单位: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

改进对医药领域基础性、应用性研究成果及成果转化的评价考核机制。获得国家新药证书的主要贡献者(排名前三),凭新药证书可作为破格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优先推荐省级以上人才计划。其他主研人员可凭新药证书、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的主要发明人(设计人)可凭专利证书作为重要科研成果纳入科研绩效考核和职称晋升依据。对在省内成功进行产业化的主要贡献者进行科研绩效考核和评价额外奖励,优先列入人才奖励计划。(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才办、教育厅、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药科研人员,按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兼职兼薪方式参与产学研合作,以兼职或离岗保留身份方式创业、参与或主持企业科研活动。(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才办、教育厅、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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