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律風險
(1)承租物業相關風險
①租賃物業為政府劃撥用地的風險發行人目前的主要辦公經營場所系租賃房產,承租的廣州市海珠區南華東路草芳圍4號物業以及詠聲文旅承租的廣州市海珠區南華東路草芳圍2號-1一層101至124鋪號物業(以下合稱“草芳圍物業”),所在地屬于動漫文化科技創意園,該創意園所處地塊為政府劃撥用地。
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批復和出租方廣州精誠不動產經營有限公司的確認,出租方已就向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出租草芳圍物業事宜履行了相應的決議、審批手續,出租方向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出租草芳圍物業未違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發行人、詠聲文旅和出租方分別辦理了相關的租賃登記備案手續。但是,所在土地未辦理有償使用手續,草芳圍物業的出租方未就向發行人、詠聲文旅出租草芳圍物業取得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的書面批復。目前,該創意園主要為鼓勵文化創意類產業發展,已經被認定為市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
公司與出租方簽訂了12年的《物業租賃合同》(租賃期至2030年),并于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如租賃物業存在權屬糾紛或其他糾紛嚴重影響發行人使用的,發行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相應賠償。同時,出租方出具確認函,承諾如因未經批準出租草芳圍物業,導致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無法正常使用草芳圍物業的,將會對發行人及其子公司進行賠償。但是,若未來在租賃合同期限內,發生政府國有土地征收或者拆遷、出租方違約等情形導致租賃合同終止或其他糾紛,則可能對公司的經營活動產生一定的不利影響。
②承租物業的實際用途與證載用途不符的風險
草芳圍物業證載用途為廠房/車間。發行人、詠聲文旅承租草芳圍物業的實際用途主要為辦公、動漫產品銷售、動漫特色展示等,租賃場所實際用途與證載用途不符。出租方廣州精誠不動產經營有限公司已書面確認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可將草芳圍物業用于辦公、動漫產品銷售、動漫特色展示等用途,保證發行人及其子公司在租賃有效期內對草芳圍物業擁有獨立、完整的租賃權利,并承諾如因未經批準改變草芳圍物業規劃用途,導致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無法正常使用草芳圍物業的,將會對發行人及其子公司進行賠償。
但是,草芳圍物業實際用途與證載用途不符,其權屬人仍然存在因未按規劃用途使用土地而被有關部門責令交還土地的風險,從而可能導致發行人、詠聲文旅無法繼續使用該租賃場所,可能對公司的經營活動產生一定的不利影響。
③部分承租物業未取得產權證明的風險
發行人子公司詠聲文旅承租的廣州市海珠區南華東路草芳圍2號北區自編5號樓首層之一和之二物業,出租方未能提供該物業的產權證明。根據產權人出具的書面說明,該等物業由于歷史原因,一直未辦理產權證,如發生產權糾紛,一切責任由其承擔。
根據詠聲文旅就該等物業簽署的《物業租賃合同》,如因該等物業存在權屬糾紛嚴重影響詠聲文旅使用的,詠聲文旅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支付違約金。但是,出租方未能提供該物業的產權證明,若發生物業產權糾紛、出租方違約等情形導致租賃合同終止或其他糾紛,則可能對公司的經營活動產生一定的不利影響。
(2)部分租賃合同未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的風險
截至本上市保薦書出具日,發行人子公司霍爾果斯詠聲、詠聲商貿承租物業的租賃合同尚未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房屋租賃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未在租賃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被處以罰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未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有效性。因此,發行人子公司租賃合同未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存在被處罰的風險。